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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兽药方面的法律法规(兽药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释义
    1.兽药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0个管理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5个重要文件
    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号)
    2、《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3、《兽药停药期规定》、《不需制定停药期的兽药品种》
    4、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5、《淘汰兽药品种目录》
    相关的法律法规《刑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20来个。
    2.关于兽药相关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关于兽药相关的法律责任如下:(1)经营假、劣兽药,或无证经营兽药,或者经营人用药 品的法律责任。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 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 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 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 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2)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 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 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伺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 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 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 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 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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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