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还了部分然后补借条如何写 |
释义 | 已还款一部分借条重新写的方式是,首先应当写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姓名;其次,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的时间期限、还款期限; 写明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后支付多少金额;写明借款本金偿还的时间以及方式;最后,借款人应当签字盖章。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借钱后补借条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写清出借人全名,并注明双方身份证件号码。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但是切记再借条上写日常习惯称谓,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2、约定还款期限。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向其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包括发送催收信息或函件、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约定借款利率及计算方式。实践中有不少债权人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而事实上,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双方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二、借条之中的利息如何约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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