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项附加扣除租房标准如下: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专项扣除是否成功,会收到专项扣缴的提示信息,来确定专项扣除是否成功。 个税申报住房租金信息验证不通过,则需要检查在填写住房租金附加专项扣除时是否将所有信息都填写正确。 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住房租赁信息和工作城市信息。在住房租赁信息中需要填写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租赁起始时间,出租房类型,租赁合同编号。 因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