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县级县委常委设置县委书记一名,县委副书记两名(其中一名是县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政法委书记,常委副县长,省级开发区工委书记等。书记和县长一般是正处级(特殊的也可能是高配副厅级),其他常委一般是副处级。 县级一般没有秘书长,通常设县委办,县政府办主任各一名,正常情况下是正科级。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