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我国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律依据: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建立在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之上: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 )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二、儿童的最大利益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四、尊重儿童的意见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