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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职工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法规的
释义
    律师分析:
    第 IV 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
    2. 从事重体力劳动时,由于用力而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使子宫和阴道等器官被压向下,出现一时性的子宫下垂。如果长期持续重复作用,可使子宫倒后和轻度的子宫脱落。
    3. 未成年的妇女,长期从事重体力的劳动,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造成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
    4. 孕妇从事重体力劳动,有发生自然流产或早产的危险。
    【法律依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2]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铁路行业的高处架设电气化铁路(含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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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