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怎么休产假? |
释义 | 一、2022年安徽产假怎么休? 根据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10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根据2016年1月16日开始实施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37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二、三期内女职工的待遇如何?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8条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11条规定,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12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相关阅读:新规对痛经、更年期的女职工也有了相应的保护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出了对痛经的女职工,可以申请假期,而更年期的女职工不适应岗位的,可以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换岗。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五条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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