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处理离婚案件首先是,调解动员阶段;其次,协商调停阶段;最后,调解结束阶段。 如果复杂离婚案件,即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首先,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其次,审判人员接下来应该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然后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