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 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 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 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 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二、流动票箱投票。其程序一般为: 1、在选举大会表决通过代表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主票人的名单草案后,负责流动票箱的人员随即展开工作。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个以上负责。 2、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按照指定的区域登门入户接受选民投票。 3、选民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负责人应随即将票箱密封,并与选民领取选票记录一并送达选区选举大会,统一开封计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