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务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需要注意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