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某些民营或者小型的高危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老板逃之夭夭,企业既没有钱用于事故抢险救灾,更没有钱用于善后处理,伤亡人员的经济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由于企业没有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资金,以致本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只能由各级政府负担,“老板挣票子、政府当孝子”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很多高危企业自有资金中没有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发生事故时“拆了东墙补西墙”,捉襟见肘,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经费没有保证,资金风险很大。 三是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经费的提取、适用范围和管理没有章法,各地和企业的做法不一,缺乏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并且制度化。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解决高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问题,相继建立健全了类似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