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即便房子不住,也要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 缴纳物业费 。但房子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 物业服务费 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法律客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