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释义 | 既然“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标准,那么又能以什么依据来判定“感情确已破裂”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婚姻基础,就是看夫妻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 例如,双方的结合是自愿还是强迫的;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而结合,还是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或其他原因而草率结婚;是处于真挚的爱情,还是处于某种动机而别有所图。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对于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也回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婚后感情,就是看双方在结婚后的感情状况。 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双方的思想修养、道德品质固然直接关系到婚后的生活,然而,双方的性格脾气、经济收支、工作状况、子女问题以至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等因素,都会程度不同的反映到夫妻感情上来,这种影响因人而异。应指出婚后感情和婚姻基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就好,反之,婚后感情就差,但实际情况是复杂的,在某些条件下也可能发生相反的变化。因此在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的关系上,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离婚原因,就是看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真实原因。 从离婚原因可以看出夫妻矛盾的性质和程度,是内因还是外因,是可以调解的还是不可以调解的。离婚纠纷的产生,固然都是感情恶化所致,但是导致感情恶化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种原因错综复杂的。 4、夫妻关系的现状,就是在前面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发展前景所作的估计和预测。 比如夫妻已经分居,但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之间已互不履行义务,但还藕断丝连;一方对自己的过错有悔改表现对方予以原谅等等。 5、无和好可能,就是要队夫妻关系的发展前途有所预见。 判断双方关系有无和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当事人的态度,包括坚持不离一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和行动。只要存在和好的可能法院就要多做工作创造各种适当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将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促使夫妻双方冲归于好。反之,对于那些感情却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和好无望的夫妻,法院应依法调解或判决离婚。 一、离婚时应退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时应退还彩礼的情况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要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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