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
释义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采用抗诉的方式,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采用重新审理决定、提审决定和再审指令的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予以审判该案的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检察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原刑事诉讼法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谁提出抗诉的案件由谁受理互相扯皮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为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判监督作用,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哪一级检察院抗诉、哪一级法院受理。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有效地行使抗诉权,使抗诉及时得到审理,新刑事诉讼法还在第205条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必须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能未经审理就直接发回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不发回下级人民法院而自行作出判决;对于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直接作出判决,不应发回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修改和增加条款,解决了原来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和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抗诉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法律依据,确保了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监督权的实现和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的方式的顺利行使。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与按照第二审提起抗诉这两种方式,都是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但两者在提起主体、抗诉对象和受理机关等方面还是有许多区别的。第一,抗诉的主体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无权抗诉,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它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主体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其抗诉后要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抗诉的对象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对象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三,受理的法律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由与抗诉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受理;按照第二审提起的抗诉,由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弄清这两种抗诉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方式。 采用重新审理决定、提审决定和指令再审则是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方式。具体来说: 1.重新审理决定,又称再审决定,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本院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本案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决定。它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生效裁判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 2.提审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和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作出的将该案提上来由自己进行重新的决定。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针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向本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3.再审指令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作出的要求原审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指示或命令。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决定提审和指令再审都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决定提审”,何种情况下“指令再审”,法律无此明文规定。我们认为,为减少上级法院的工作量,一般情况下应指令原审法院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更应“指令再审”;如果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纠正起来难度大,致使原审法院不能纠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便纠正的案件,上级法院才可以“决定提审”。 无论是采用审判决定、提审决定还是再审指令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法院都要制作再审裁定书或重新审判裁定书。再审裁定书的作出,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中重新审判的真正开始。 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理由是什么 1、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理由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等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哪些 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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