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法院二审程序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其次,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四,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