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开公司后想退出的处理办法: 1、可以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为该合伙人进行结算; 2、结算方法可以按照合伙协议来实行,可以由各合伙人协商。但是需扣除该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