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让写不起诉申请书意味着不应该再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是认为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非常轻微的情况。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程序效果。 一、不起诉决定书是指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划清罪与非罪,体现法律的公正。 第二,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诉讼制度上的应用。 第三,结案迅速,实现诉讼经济的原则。 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是需要向检察院申请是否需要逮捕,检察院决定逮捕以后,公安机关则会继续侦查,侦查结束后,再会向检察院申请是否进行起诉。在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不起诉决定书对保障人民检察院正确发挥不起诉权利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