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错补充责任的三种情形 |
释义 | 过错补充责任的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2、行为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3、损害事实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4、权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权人)求偿受阻。 综上所述,补充责任就是属于因责任人不足够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时,对于负补充责任的人就需要承担剩余的部份,这种情形需要由几方协商好,如果对自己的责会有任何异议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这样才能保障以自己的权益;在企业被撤消、吊销或歇业后,投资人无偿接收企业财产的,由投资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投资人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应该在投入资金不足的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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