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为切实加强土地征收工作,依法保护被征收土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长兴县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负责全县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乡镇(街道、园区)根据本办法,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县土地开发征地事务所(以下简称县征地所)负责全县土地征收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协助所属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县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文广新局、审计局、供电公司、市场监管局、电信长兴分公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