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主要可以分成以下两种情况来讨论:一、房屋已建成: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即有对购房人履约的可能,也就是业主有可能能够拿到房子。二、房屋未建的,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在期房按揭中,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首付,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即可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亦不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时房屋的权利归属。第一,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的,所购房屋被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第二,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房地产企业尚未转移所有权,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即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价款并转移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购房人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突破了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形式予以创设该项权利也有创设法律的嫌疑。因此购房人受偿权要想取得比另外几项权利更高的清偿顺位,应当由相同效力位阶的法律作出。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购房人尚未付清购房款且房屋未交付,管理人决定终止合同履行的,购房人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