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只要是个人合法所得,国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对予以保护,对个人名下房屋的数量是无上限的。法律不可能限制一个人得到财产的数量,如果限制就会导致国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减弱,继而会影响这个国家的进步。如果你想问的是房屋税征收的起征点,因为现在政策还在研究当中,并无确定下来,房屋税虽然会对拥有超出肯定数量的房屋征收肯定的税收,但是并不是限制国民得到房屋,这个只是国家调控政策的一种手段,就跟 个人所得税 相同,虽然收入高的人交纳个人所得税更多,但是扣除税收之后,事实上上高收入群体最终得到的收入还是要更多。参考《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