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人分居补助的申请流程:当事人收集资料--到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购房补贴窗口申领--市房屋登记服务机构审核材料--购房补贴发放窗口发放补贴款。军人分居的情况国家会给发放一定标准的分居补助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军人分居补助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补贴领取程序:购房人应持相关手续到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按照以下程序申领两地分居购房安家补贴: (1)购房人持身份证件、房证、结婚证、新户口簿、原户口簿、夫妻双方的社保证明或者个税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购房补贴窗口申领补贴; (2)购房补贴审核窗口审查相关材料后,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并向购房人发放《购房补贴领取凭证》; (3)购房补贴发放窗口依据领取凭证,向购房人发放补贴款。 (4)两地分居购房安家的认证材料有:新户口簿记载居住地址为新购住房地址,且夫妻双方户籍均已迁入;原户口簿载明购房行为发生时,夫妻有一方非本市户籍或者双方均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长期工作的一方,提供购房行为发生时已是本市户籍的证明材料或者已在本市缴纳社保或者个税满2年的证明材料;不在本市工作的一方,提供购房行为发生时异地缴纳社保或者个税的证明材料(农村生活的,应提供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根据规定军人分居费标准如下: (一)驻国家确定的一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