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变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产权变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夫妻间房屋产权变更:夫妻间相互更名(即由一方更名为另一方)提供:产权证、身份证、结婚证、共有权合同。夫妻间非正常更名,离婚需提供材料:产权证、离婚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后办理过户手续,具体税费将具体计算。 (二)房屋继承引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继承权公证书、监护人公证书、委托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买卖引起房屋产权变更:可持产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买卖契约(赠与请提供赠与公证书),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四)拆迁安置房屋办证申报材料:土地使用权书,房屋竣工验收材料,房屋竣工平面土及面积测绘报告;拆迁协议书,回迁安置说明书;付款凭证,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营业执照(资格代码证)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 (五)房改房回购房屋产权变更申报材料:房产证上须盖档案馆的备案章,省、市房改办得房改回购意见或退款价格核定单,原产权人签字,若此栋楼有公房证的,须携带原房产证一并来办理变更登记。 (六)房屋赠与房屋产权变更申报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赠与公证书,评估报告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产权变更需要多久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什么是房产更名 购房者在办理房产更名的时候还没有拿到房屋的产权证,此时业主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名字进行变更,使房产的拥有者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发生转让。需要注意的是,房产更名中存在着两个另类的情况,一种是在婚姻良好的情况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动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需要办理增名手续的,携带相关资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此种情况不属于房产更名。 房产更名的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使房产的拥有者发生转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遗产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3、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4、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换身份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我国的身份证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身份证到期需要重新办理,那么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只要用旧身份证就可以。如果是在异地更换身份证,必须要提供本人的户口本、居住证或暂住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会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 六、遗嘱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公证遗嘱收费机关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收费机关是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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