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要签署的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小孩满18岁需要征得小孩同意)。
 2、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孩子的户籍、出生证。
 3、还有派所出要求一些其它材料(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六岁以下儿童改姓名需带出生证和父母身份证在户籍室直接办理;六到十四周岁的,需就读学校和户口所在地单位出具证明,报户籍室主管所长签字呈县(市)局户籍科审批后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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