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免征契税的情形: 1、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居民,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2、对于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与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3、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4、城镇职工按规定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综上所述,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