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票后面的清单不需要盖章。清单是附在所开具发票后面的,所以只需要在开具的发票上盖上发票专用章即可。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无法容纳一次交易所有的经济业务信息时,需要在增值税发票之后附上销售清单的方式加以佐证。其中一张发票只允许开一张清单,清单与发票是一一对应的,清单上的商品原则上可以有任意多行。发票金额和税额与清单的汇总数一致,且不超过该版本发票的最大金额限额;打印清单需要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专用纸,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