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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代理的概念
释义
    房屋租赁代理,也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经营活动,包括房屋出租代理和房屋承租代理。前者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的委托,以出租人的名义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出租人承担;后者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承租人的委托,以承租人的名义代理承租房屋,并在承租人授权范围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租人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在实践中,房屋出租代理比较常见,而房屋承租代理则不太多。
    房屋租赁代理为盘活存量房屋资源,为市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充裕房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租赁合同出现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无效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承租人拒不返还房屋怎么办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鸠占鹊巢,拒不返还房屋是一种侵权行为。
    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租赁的,合同因履行期满而终止,律师认为此时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就不是依据合同的规定,而是一种无权占有行为,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是一种侵犯,所以是一种侵权行为。
    2、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又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或者出售房屋的,因原承租人拒不返还房屋导致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履行其他合同的,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侵权人,即原承租人承担。房东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约定一个日期交房,因原承租人拒不腾房导致不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房东对购房人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应当由原承租人承担。
    3、继续占有房屋期间的租金还需支付。
    原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期间的租金不得因为租赁期限届满而免除,相反应当继续按照原租金的标准支付,如果出租人又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的,如果租金低于原租金的,原承租人承担原租金+因出租人不能交房对新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其中出租人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部分是原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侵权赔偿;如果新的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原租金-新租金的差额部分是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同时出租人对新承租人承担的交房不能的违约责任也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4、以侵权之诉起诉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还房屋并承担损失。
    原承租人承担的损失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出租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赔偿或侵权赔偿,同时租金不能免除,并且还要承担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
    5、如所租房屋有质量瑕疵,不应当以拒不腾房方式维护权利,而是应当另行解决。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因种种原因拒不返还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因为所租赁的房屋确有瑕疵并且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收集有关证据并计算正确的损失金额向出租人索赔,律师认为不应采取“一报还一报”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担责任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而绝不能拒不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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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