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一、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流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区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各区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和公示: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社区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口、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现居住地点、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4、复核:市房委办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委办。 5、核准和公示:市房委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6、安置:市房委办根据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采取实物配租安置的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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