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司法救助标准实施细则 |
释义 | 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的目的是解决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体现的是司法救助的及时性。但由于内部沟通协调机制的不畅通导致了控申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救助案件线索,所以很多救助案件的启动往往存在滞后性。如我院办理的18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其中有9件救助案是我院控申部门在办理申请人不服本院处理决定或不服法院刑事判决申诉的过程中发现后主动告知申诉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这9件救助案件,从案件发生到我院对申请人进行救助,时间相距最短的为10个月,最长的长达9年。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很多被害人或其家属就此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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