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侦查的概述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被视为相当重要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 (1)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与起诉、审判紧密联结。对公诉案件而言,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侦查任务完成的程度极大地影响着公诉和审判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结论为审判机关所认同的可能性很大。 (二)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三)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四)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