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
释义 |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放弃继承应注意什么问题 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弃。 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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