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逝世会对合伙关系造成什么影响?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合伙人逝世会对合伙关系造成什么影响?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作企业与一般的公司法人在管理和权益转让(包括继承)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身关联关系。当一合作人死亡时,如何处理其名下的合作权益,首先要看合伙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协商,或参考合作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二、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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