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发布什么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
释义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一、南湖区政府信息公开是什么? 南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如何预防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 1、适当规范信息公开申请环节。大量、反复申请信息公开行为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条例》在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和接收环节,程序设置过于简略。综合考虑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广大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为信息公开申请设置一项必要的条件,即“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对信息的文号、内容、形成时间、存在状态等识别性要素作必要描述,行政机关认为描述不清晰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相关信息,申请人拒绝补充、逾期不补充,或者补充提交的信息不充分的,视为撤回申请”。 2、在信息公开处理程序末端为非正常申请设置出口。建议增加规定:“申请人一次性提起x件以上申请,或者半年内连续提起X件以上申请的,行政机关超过xx日未作处理,视为已做出不予公开决定”.具体数量以及期限,需要相关部门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后加以确定,并与信息公开最长办理期限相衔接。 3、由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的授权,联合发布《信息公开收费办法》,对信息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费用减免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可参考其他国家有效做法和行政机关的现实需求,对多次、反复申请行为按照累进费率进行收费,单个申请人申请公开越多,超出正常需求部分的收费标准越高。此外还可以规定,对收费金额可能达到一定数额的,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预先缴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一般包括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但是对于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可以不公开。对个体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后,依申请公开的,以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公开的,可以公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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