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1、单位工程的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的划分: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顺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分项工程的划分。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检验批的划分。所谓检验批是指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的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