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的规定。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 3.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 b、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 c、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 d、其中有允许偏差的1.5倍。 4.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附录E的格式记录,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 5.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 a、应具备本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b、应具备表13.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c、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质量保修期法律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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