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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子未离婚就与他人同居生女被判重婚
释义
    9月29日讯一女子还未与丈夫离婚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女。近日,法院以重婚罪判处该女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其同居情人也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08年长清区居民方花(化名)在济南某工地打工,认识了择文(化名)。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二人产生感情,并发展到同居关系。其间方花怀孕,并告诉择文,自己还没离婚,怎么办?择文闻听此言,说事情既然这样了,得抓紧离婚,方花答应尽快办理。之后两人继续同居在一起,2009年底,方花生下一女,取名择某。
    2010年1月11日,方花的前夫吴言(化名)报警称:其对象在未与自己离婚的情况下,与别人结了婚并生下一女孩。警方迅速调查,在2010年5月将正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方花抓获。经讯问,方花对重婚事实供认不讳。
    一、一方出轨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
    由第一部分我们了解到,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出轨行为,另一方不仅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还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并且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本部分从其他方面对此进行进一步阐述。
    1、不同的出轨形式,要区别对待,例如重婚:
    (1)认定为重婚的情形:
    ①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②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2)一方重婚,另一方不仅可以起诉离婚,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认定重婚者触犯重婚罪,接受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对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而言,可以针对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提起刑事自诉,使得重婚者和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受到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2、法庭认定对方出轨,证据很关键。由于《民法典》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出轨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屈指可数。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出轨,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注意搜集六类关键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认定一方出轨的关键证据。
    (2)如果对方嫖娼,通常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可作为证据。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抓获有超过普通朋友关系的行为举止(如:拥抱、亲吻等),可通过拍照摄像来取得证据。
    (6)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来取得证据。
    二、争夺孩子抚养权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居住地:江苏省XX市XX区某某花园
    被告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某某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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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女儿由被告抚养;
    2、被告支付给原告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在19XX年X月登记结婚,在20XX年X月生育一女儿。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月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从离婚后这一段时间以来,原告真真切切地发现到由原告抚养女儿、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确有不利影响。
    其理由陈述如下:
    1、原告自从离婚后就离开了住所地XX,经营小本生意,而生意不景气,利润微薄,仅仅够维持生计,有时还需要四处奔波,对照顾女儿的生活、关心女儿的学习,明显感觉到力不从心,严重地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2、被告一直在XX某某某有限公司上班,有一技之长,有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工作有规律,被告对照顾女儿的生活、关心女儿的学习,既有时间和精力的保障,又有殷实的经济保障,很明显,由被告抚养女儿,确实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3、女儿自从出生以来,一直在XX生活了整整八年之久,对XX本地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各方面的生活环境都已经很习惯,能够享受到XX大都市的优质教育资源以及其他良好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些无疑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也是很有利的,恰恰相反,目前,女儿随原告到处漂泊在外地,女儿感觉到很不适应、很不习惯,常常思念着在XX生活的美好时光,也一直愿意回到她爸爸的身边、与她爸爸共同生活。
    另外,自从离婚后,被告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支付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从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的长远考虑,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
    此致
    XX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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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