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无力还债该怎么办 |
释义 | 对“无力还债”也应作具体的分析。从发生的时间上看,无力还债有两种情况: 1、原本无能力履行债的义务,却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与人建立债的关系,即债务人主观上无意履行义务,其行为是行骗,如骗取定金、货物、货款、借款等,行为特征是故意。 2、也有过失的行为,如因过失致人损害,如被骗、被盗、决策失误等,特征以过失为主,债务人主观上无意逃债,而客观原因造成债的义务不能履行。前者主要是恶意,可以因债权人的警惕而防患于未然;后者主要是善意的,存在程度上的差别。从真实性上看,无力还债也有真假之别。真实的无力还债,债务人有还债愿望,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大量的无力还债却是虚假的,或在一定程度上是虚假的:债务人要本无还债的愿望和诚意,作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无力还债是人为制造的假象,如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谎报财产、收支情况等。在后一种情况下,讨债人应耐心调查、取证,在握有真凭实据后,可立即请求人民法院实施“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总之,无力还债不能是债的关系,消灭的理由,在区别情况的基础上,讨债人实施不同的讨债手法,有时可收到意外的效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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