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在借钱的时候,很多当事人为了避免麻烦往往不会签订复杂的借款协议,而是选择签订借条。虽然这样的借条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但实践中这样的借条也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一、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二、怎么写借条才受法律保护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法律客观: 债权与被留置物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一般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之一。留置权源于罗马法中的的欺诈抗辩的拒绝给付权,即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时,一方在未得到清偿前,有权拒绝对方的给付请求,这种抗辩是一种对人的权利,并不考虑债与债之间是否有牵连,也无债权与物权之分。法国学者则将该法律原理进一步完善,形成债权与债权不履行的拒绝给付抗辩权、债权与物权不履行的拒绝给付抗辩权,明确只有当债权的发生与物具有牵连性时可以拒绝物的返还的独立的留置权的原理,但此时的留置权仍属于债权的抗辩权体系,并不具有物权的属性。瑞士的《民法典》对留置权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将其与动产质权并列,规定当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有关联时,债权人在受清偿前,有权留置经债务人同意由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或有价证券;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经事先通知债务人,得变卖留置物,留置权才真正演变为担保物权。我国法律对留置权的法律规定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民法通则》第89条第4项规定债务人对留置权人所负担的债务与留置权人对财产的占有应基于同一合同;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应具有牵连关系。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 法律适用 从新原则,在上述法律规定相冲突情形之下,是否构成留置权应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而《物权法》根据法律主体的不同对留置权的构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企业之间仍援引原先法律规定的牵连关系作为留置权的构成要件,非企业之间的应以是否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物权法》如此规定,既维护了目前市场主要主体--企业之间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使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逐步规范,更符合法律的逻辑思维,逐步缩小了以往合同关系、牵连关系模糊法律概念适用的范围。 法律适用从新原则,在上述法律规定相冲突情形之下,是否构成留置权应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而《物权法》根据法律主体的不同对留置权的构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企业之间仍援引原先法律规定的牵连关系作为留置权的构成要件,非企业之间的应以是否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物权法》如此规定,既维护了目前市场主要主体--企业之间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使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逐步规范,更符合法律的逻辑思维,逐步缩小了以往合同关系、牵连关系模糊法律概念适用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