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如是常规贷款组织的业务员,则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别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种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种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关系人的范围。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单位违法放贷罪处理谁 单位违法放贷处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