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专项债务是指政府为专项项目而承担的,以专项项目收入或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来还本付息的债务。例如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的债务。 法律客观: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