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的。员工在非本人意愿去职,并且累计交纳失业保险金满2年以上者是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再次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借口,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组织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训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