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属于重大立功? |
释义 | 规劝同案犯自首算重大立功。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行为也被认定为重大立功。法律依据为《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功条件包括自首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案件。揭发的犯罪事实必须确有存在且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可以是正在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罪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或正在服刑改造的在押犯。 法律分析 一、规劝多个同案犯自首算不算重大立功 1、行为人规劝多个重大犯罪的同案犯自首的,应当重大立功。此外,行为人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也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二、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揭发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揭发他人单独或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 (1)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是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 (2)揭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人是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 (3)揭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2、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可以是正在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罪犯,也可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还可以是正在服刑改造的在押犯。 结语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规劝多个同案犯自首属于重大立功,包括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立功的条件是投案自首后主动交待自己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揭发的犯罪事实应确有存在,并符合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无论是正在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罪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还是正在服刑改造的在押犯,都可以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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