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认识误区 |
释义 | 离婚诉讼中有以下认识误区:1、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2、先提出离婚会吃亏。3、没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离婚。4、只要没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的误区有哪些 第一大误区就是谁先提离婚谁被动,尤其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吃亏,但实际法官判案也是依据证据、调查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平的裁判;第二个误区是分居两年夫妻双方就自动离婚了,离婚目前有两种途径一种通过协议离婚,另一种通过诉讼的方式,并不存在分居两年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一说。第三个误区是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费,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四个误区是离婚既然孩子判归你,就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个误区是只要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对方就净身出户;实际上,婚外情只能说明一方有过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会少分,而并不存在净身出户之说。 离婚协议书有哪些法律误区 离婚时,常常有一方急于结束不幸的婚姻,草率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而由于原离婚协议书签订的较为简易,法院又往往不会对离婚的条件重新认定。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避免以下这些误区。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误区二:“财产已分割完毕”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误区三: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误区四: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误区五: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而在未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离婚诉讼中有必要捉奸吗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离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 1、离婚协议中有这些内容: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债务的基本情况和及相关处理方式协商一致的意见;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权协商一致的意见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有怎样的效力 1、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效力有: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当事人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部分约定条款反悔的,可以据此向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内容由 顾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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