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 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必要、适当、及时、有效的原则。 一、如何认定特殊累犯 特别累犯的认定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 二、怎么确定是不是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的认定有三个条件,首先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最后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 三、刑诉法中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以下内容: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下统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