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押金的性质是怎样的 |
释义 | 网友提问:之前租了一间房,现在想要退租,房东来看后说地面有损坏等等,要求扣除押金并赔偿,请问关于押金这方面有没有什么条例之类的?找中介如何呢? 中介能不能开个类似于赔偿额证明之类的东西呢? 律师解答: 1、你向房东租赁房子,你和房东自己是租赁合同关系,你遇见的情况在《民法典》上有明确规定。 2、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你应该按照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你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对地板要怎么保护,那么,由于木地板被桌子划伤是正常现象,按照第七百一十条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煤气灶上的油印,排烟罩上的油滴,木质门上贴画留下的不干胶印,都是可以通过搞清洁去除的,你在离开前把这些东西搞干净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赔偿。 3、押金是在民法典里面规定的,如果你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房东就不能扣你的押金。 4、如果和房东有纠纷不能解决,建议你找所在辖区街道办下面的房屋租赁管理所,他们是专门负责出租屋管理的,可以找他们调解。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租房押金,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做出太多的规定,尤其是在押金的数额方面。一般来讲,都是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租房押金的数额的,通常是交纳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 一、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有哪些 1、《民法典》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5、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9、出租人、承租人在确定租赁关系的时候,并不是必须要签署租赁合同,即使签署了合同,也并不是必须要在合同之中注明租赁期限,对于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情形,双方建立的就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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