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库买卖合同协议书是否合法? |
释义 | 车库买卖合同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成立要素包括双方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一、关于车库买卖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1. 车库买卖合同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若未办理物权登记,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成立的要素是什么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结语 车库买卖合同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要素包括签订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合同的效力不受物权登记的影响。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因此,当事人在签署车库买卖合同协议书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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