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辞退情形无需支付 经济赔偿金 或补偿金。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