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毁约Offer的赔偿问题 |
释义 | 企业发出offer后反悔,需赔偿劳动者的工资损失、磋商费用及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受要约人承诺后即成立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反悔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企业发出offer后反悔,赔偿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需要赔偿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应得的工资损失、可得经济补偿金的损失; 2、需要赔偿劳动者在此磋商过程中而支出的损失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体检费等; 3、赔偿劳动者由于答应了企业offer,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当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收到录用通知后用人单位反悔,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拓展延伸 毁约Offer后的经济损失与赔偿责任 在公司毁约Offer的情况下,受影响方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并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责任的确定通常取决于合同条款和适用的法律规定。首先,受影响方应评估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已支付的费用、时间和资源投入等。其次,合同条款中可能包含有关毁约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赔偿责任,适用的法律可能起到决定性作用。法律通常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毁约而导致的可预见损失。然而,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无法预见的损失或特殊损害,需要进一步评估是否可以主张额外的赔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受影响方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一种要约,受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成立并产生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企业发出offer后反悔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赔偿主要包括工资损失、经济补偿金损失、磋商过程中的支出损失费用以及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取决于合同条款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受影响方应评估实际遭受的损失,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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