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坏他人庄稼,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庄稼,数额未达到五千元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意毁坏庄稼,数额达到五千元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有人破坏庄稼,属于侵害财产权,除需要赔偿外,如果故意行为,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因此当事人应该报当地部门,或者报警。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植物的所有权,因而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侵犯的国家、集体与个人财物的所有权有近似之处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除要求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外,还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和情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3、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对象仅为珍贵植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4、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是该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