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收取团购费是否违法 |
释义 | 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可以理解为,作为销售代理公司或中介服务机构方是不能收取团购费的。但实际情况是,团购费的收取并不是从事房地产销售的代理公司或者开发商本身,而是第三方公司来收取的,第三方公司一般多为互联网等销售机构。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1、关于购房客户与销售商之间签订的类似分销团购优惠申请书、团购协议、认购书、居间协议等文书的性质,应当属于居间服务的一种形式。与普通的居间服务比较,除了具有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功能之外,还把房屋团购作为一种促销方式,但最终的优惠方案或折扣幅度是由开发商决定的,团购组织者本身无定价权。 2、开发商、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不能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团购费。 3、第三方组织团购的公司收取团购费法律是不禁止的。 一、二手房贷款业务主要风险点 1、某些中介以个人买房名义现金收购业主房屋,利用收购的形式赚取不正当差价外,业主名义上虽已出售了房屋,获得房款,但实际上如果中介公司在销售中利用仍为业主名下的房产(尚未过户)从事不法活动,业主仍然脱不了干系。 2、当业主与中介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时,协议中可能存在“霸王条款”,主要是在代理协议中无代理销售时间的限制及不能按时完成委托的赔付标准,但是如果业主不通过该中介售房,却要承担高金额的违约金。 3、在交易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所有费用都须买方承担,但不法中介不明确告知买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交纳的费用,只告知买方全部买下标的房产需要的价款,实际上所谓的“全包价”比经纪公司应该收取的服务费用及代收的税费等相关费用高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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